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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其中提出,
严格落实两书制度
严格执行发包制度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
首要责任的通知
赣建字〔2021〕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依法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工程建设因故停工的,从停工之日内,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报告;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参建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积极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面向业主组织施工质量开放日和样板间开放日等活动。
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其发生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除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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